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200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0时5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湘EG**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刘某某,沿武冈市春光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春光新城路段时,将抱着小孩横过马路走到道路中央的被害人蒋某某撞倒,造成刘某某、蒋某某和所抱小孩受伤,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武冈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损失430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书证;证人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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