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路**号**栋**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7时10分许,陈某某驾驶“爱玛”牌电动二轮车沿宜城市襄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军翔百货门前路段时,将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步行横过襄沙大道的黄某甲撞倒,造成电动二轮车受损、黄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经湖北省宜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蔡某某、吕某某、黄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车在道路上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条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华
检察官助理:王雪丹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视频资料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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