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9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于2018年11月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信阳市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5时4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S70S9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3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淮滨县新里镇孙庄村陈庄组路段时,轧到突然倒在地上的董某某,造成董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逸。2018年10月12日经淮滨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决定:陈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党员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近亲属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静宜   李一辉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