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9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于2018年11月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信阳市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5时4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S70S9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3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淮滨县新里镇孙庄村陈庄组路段时,轧到突然倒在地上的董某某,造成董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逸。2018年10月12日经淮滨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决定:陈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党员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近亲属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静宜 李一辉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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