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浚县**村。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9月6日被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24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浚县浚州办事处南于林村内无名道路无证驾驶装载机铲土倒车时,碾压到行人高某甲,致高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甲无责任。
浚县公安局立案后,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被告人陈某某已与被害人高某甲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已获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只
张海那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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