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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诉刑诉〔2016〕5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63********,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盐城市亭湖区**路**号,住盐城市亭湖区**雅居**幢**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7日14时51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苏J7****号小型轿车,沿老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盐城市亭湖区北新兴段182号路灯灯杆附近,与驾驶亭湖00****号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由北行南行驶的被害人倪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倪某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倪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倪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个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制作的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疲劳驾驶机动车疏忽观察道路情况,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祥坤

2016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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