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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1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市**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2015年6月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5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5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豫N**大型客车在永城市黄口乡李老家村陆楼西头,由于没有观察周围情况,未确保安全,将刚下车的学生陆某某轧伤,致陆某某骨盆构成骨多发骨折,骨盆环变形,双侧趾骨联合明显分离,经鉴定陆某某之损伤程度属重伤。经认定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4、法医鉴定意见;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肇事后主动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一鹤

王 萌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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