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浙AK****轻型厢式货车沿临安区锦南街道锦天路由南向北行驶。当日12时28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车行驶至锦天路与福兴街交叉路口左转弯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未靠路口中心左侧通行且疏于观察路口车辆通行情况,而与沿锦天路由北向南直行通过路口的由孙某某驾驶的搭载有秦某某的浙A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秦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月24日死亡,被害人孙某某受伤(经鉴定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根据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陈某甲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秦某某近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支付赔偿款,并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杭州市临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浙江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杭州市临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说明;
7、视听资料:光盘及刻录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俊杰
助理检察员:方俊飞
二○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家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3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