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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19〕8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7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交通违法行为,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21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凌晨,酒后驾驶粤U****0小型普通客车沿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三村道自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枫三村“创发厂”前路段时,碰撞到前面同向行人被害人苏某甲及其推行的人力三轮车,造成被害人苏某甲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并在公安机关排查时否认驾车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0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甲的尸体多处挫擦伤和至少3处挫裂,均符合钝性暴力损伤;其肢体挫擦伤,脾脏挫伤;其左枕顶部挫擦伤,面部散在挫擦伤伴挫裂,左枕顶部头皮出血,双侧枕叶硬膜下血肿,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其损伤较严重,足以致死。故苏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

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行为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苏某甲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鉴于陈某某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陈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甲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普通客、保险杆碎片;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乙易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检验报告;

6.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0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妍瑜

 2019年12月30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小型普通客车1辆暂扣意中停车场;保险杆碎片4块暂扣交警事故中队;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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