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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住**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晋JD00113号车沿省道21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社科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骑自行车的焦某某相撞,致焦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2020年5月17日,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焦某某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6月4日,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焦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归案后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6月8日,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8万元,被害人家属对陈某某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嫌疑人前科劣迹表、车辆信息查询单、赔偿调解书、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3.证人焦某乙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某某

检察官助理:马玉红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处所岚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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