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3时2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将其驾驶的鲁Q566DF/黑BL60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停放在兰陵县庄坞镇南街村路段处,在左打方向由北向南起步行驶时,将杜某某由北向南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倒,随即该电动三轮车被张某某由北向南驾驶的浙EC638T号小型轿车撞击,造成杜某某死亡。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玉姣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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