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寨**新家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4日23时25分,陈某某驾驶陕A****2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到包茂高速公路604KM+360M处时,与陕K****7号轻型普通货车下车人员李某某及陕K****7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延市公交(高)认字【2020】第6000号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死者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宏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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