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2678,汉族,初中文化,系**建材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乡**村**庄**号。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5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K****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阜阳市颍州区南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淮河路交叉口北侧路段,超越同向右侧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乘张某某)时与其碰刮并碾轧,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佳佳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乡**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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