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肥西县**镇**社区**号(户籍地为安徽省肥西县**镇**村**村民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AR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S315省道174KM处(肥西县山南镇小井庄附近),未按规定避让行人确保安全,碰撞到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甲,致李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肇事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了120电话并报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起事故中,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甲承担次要责任。
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甲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接警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肥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违法驾车,致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肇事后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如果在一审判决前全额赔偿到位,并取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诗著
书 记 员:李沃幸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移送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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