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2410,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现住全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1月11日被我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7时02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M05***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同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同康路中博时光小区门前路段,在变更车道时,与同向行驶的皖H1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该车驾驶员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被告人陈某某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冲
检察官助理:檀苏桐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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