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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三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5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城关镇**附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固始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6********。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7日00时许,陈某某驾驶车号为豫SZ****的小型普通轿车沿老固三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固始县洪埠乡街道“亿家兴”超市门口时遇竹某某由南向北行走在道路西侧。陈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右前部撞击到竹某某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叫来救护车,竹某某被送医院治疗。2020年4月7日晚,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立即打电话拨打110和120救治被害人,属自首,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培德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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