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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车辆灯光安全状态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驾驶闽******号豪豹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八一路前垵村村路由东往西超速行驶至蔬菜基地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行走在路边的被害人林某某,造成被害人林某某受伤送医于同年9月2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损害后果。经依法鉴定,肇事摩托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55km/h。经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人民调解协议书、机动车辆保险结案报告书、谅解书、病历材料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

6.短信、转帐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7.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接警单、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酒精吹气检测单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莉莎

检察官助理张艳虹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59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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