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某某,身份证号码:350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光某某**乡**村**号,现住光某某**路**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光泽******号电动自行车由光某某**镇**路**市场往**方向行驶,途经光某某**镇**路**号门前路段撞到横行马路的的被害人姜某某,造成姜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光某某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陈某某在本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人民币7617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非机动车行驶证查询信息、赔偿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邵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光某某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痕迹勘验报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 芸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起诉书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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