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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7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石岭镇**村**号。2020年1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晚上11时4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市黄圃镇S364省道**段时,经右侧超车碰撞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李某文而肇事,造成被害人李某文撞抛至黄沙沥大桥水道死亡的后果。随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到场的公安人员查获。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文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7.9mg/100ml。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文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文近亲属人民币1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花蕾

2020年4月13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5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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