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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县,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街**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黑B****5/黑B****挂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抚线由西向东行驶至549km+300m处,驶入左侧车道,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被害人某某乙驾驶狮龙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某某乙当场死亡。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某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凌海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某某乙符合外力作用在头部等处,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某某丙、某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发生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扬扬

检察官助理:吉影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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