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7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住安阳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EX****小型轿车,沿小西线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南赵庄村路口北路段时,与被害人苏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苏某某当场死亡。浚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苏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海那
李超只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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