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60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职业系厨师,住江西省南昌市**区**村**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曾东发,江西华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时42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赣******小型轿车行驶至106省道18KM+500M段时,因驾驶不当,导致碰撞路边树木,造成车上人员陈某乙死亡,程某某、陈某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湾里大队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陈某丙、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同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泽文
2020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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