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路**公司宿舍(户籍地芜湖市湾沚区红杨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芜湖市湾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湾沚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照为苏E*****号小型面包车,沿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世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美湖国际小区公交站牌附近路段处,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左前部与被害人胡某某(男,殁年66周岁)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芜湖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医鉴定意见:胡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拨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已补偿被害人胡某某家属人民币68000元,并就赔偿达成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情况说明、归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保单、现场呼气报告、酒精呼气检测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记录、弋矶山医院住院病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劳务合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
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芜湖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兵
检察官助理:陶 金
2021年1月6日
附:1. 被告人陈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 本案侦查卷宗壹册;
3. 量刑建议叁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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