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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7〕5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小汽车搭载乘客曾某某经过本市**镇**路黄泥塘至高桥路段时与变道横行的由蔡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上的乘客被害人唐某某(女,殁年36岁,系湖南省宁远县人)倒地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离开现场,后于当日23时许到交警大队投案。经法医鉴定,蔡某某、曾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鉴定,陈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41.2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陈某某一方已赔偿被害人唐某某的家属6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曾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连丽珊

        2017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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