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3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1702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号,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幢**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6日,陈某某无证驾驶粤QK****号二轮摩托车(载钟某某、梁某某)沿**镇**村委会路段从北往南方向行驶,当日22时00分途经**村委会**村路段时,遇李某甲驾驶粤Q5***号二轮摩托车(载李某乙)对向驶来,因陈某某驾车逆向行驶,致使两车相撞,造成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钟某某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区分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陈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乙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为李某乙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2019年8月7日上午8时许,办案民警在阳东区**镇**幢门口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2019年8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与被害人李某乙及其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3.证人李某乙、钟某某的证言;4.机动车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5.机动车信息查询、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6.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7.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9.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0.执行和解协议、交通事故谅解书;11.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图片;12.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13.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茜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阳江市阳东区**镇**幢**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含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于检察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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