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乡**村**号,住武宁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3时5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小型轿车自武宁县城往罗溪乡方向行驶,途经罗庙线4KM+450M武宁县罗溪乡合源村鹤头岗路段超车时和同方向由叶某驾驶的赣******二轮摩托车发生碰刮,造成两车受损,叶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叶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叫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又经济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相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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