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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二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392号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75********,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自报),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2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20年5月17日23时许,吸毒人员周某某通过微信转700元给陈某某,让陈帮忙购买毒品冰毒。陈某某通过微信转了699元给其上家“湖南仔”,并在东莞市**镇**村**公寓**楼的楼梯间窗户处拿到一包“冰毒”。拿到冰毒后,陈某某回到周某某租住房间内一起吸食冰毒。

2.2020年5月25日0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某找陈某某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700元给陈某某。在收到转账后,陈某某向其上家“湖南仔”微信转账665元购买冰毒(剩余钱款作为其获利,用于购买了香烟),并在东莞市**镇**村**公寓**楼的楼梯间窗户处拿到一包“冰毒”。拿到冰毒后,陈某某在刘**租住的东莞市**镇**一出租房一起吸食冰毒。

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

2020年5月12日、5月16日、5月17日、5月24日,刘某某先后4次让黄某某帮忙购买700元的冰毒。在黄某某把冰毒购买回来后,刘某某先后4次在其居住的东莞市**镇**村**街**巷**号一楼容留黄某某吸食冰毒。

2020年5月27日,公安民警在东莞市**镇**街将陈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5月28日,公安民警在东莞市**镇**区**巷将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20201016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光盘2张)及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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