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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6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业主,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庄街道**村**号。2009年12月1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09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5日因无有效机动车证件驾驶机动车,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9月下旬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为驾驶车辆需要,通过互联网搜索到一制作假证人员的微信号,经与对方联系,以220元的价格购得一本用其本人姓名、照片伪造的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4月10日,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查处被告人陈某某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机动车案过程中,发现并查扣了被告人陈某某持有的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机动车驾驶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查获记录等书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买卖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艳红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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