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泰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乡,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泰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晋C****6号解放牌大型汽车(挂车黑N****6)行驶至G231国道与**公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查,陈某某向执勤民警出示的驾驶证系向他人购买的伪造的驾驶证。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案发当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辆照片;
2.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伪造的驾驶证照片等;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买卖驾驶证,在运输货物中用于证明身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靖良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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