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诉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住福建省尤某某**乡**村**号。因涉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尤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朋友圈转发有关办理士官证、军官证、警官证、部队驾驶证等武装部队证件的微信广告,宣传自己可以代办相关证件,吸引他人向自己购买武装部队证件。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获取办证人员的相关信息后,将信息转发给“上家”(另案处理),由“上家”负责制发相关证件,其从中赚取差价。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共买卖武装部队证件9本,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收取买家350元制证费用后,将办证人员于某某的信息发给“上家”,由“上家”负责办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一本,后于某某收到该警官证,现该警官证已丢失。
2.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收取买家4500元制证费用后,将办证人员邹某某的信息发给“上家”,由“上家”负责办理《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正证)》、《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副证)》一套,邹某某收到该驾驶证后到车管所更换地方驾驶证,被告知无相关信息,换证未成功。现该驾驶证已被销毁。
3.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收取买家7600元制证费用后,将办证人员里根、黄某某的信息发给“上家”,由“上家”负责办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学习实习驾驶证》共两套,后里根、黄某某收到该驾驶证,现该两套驾驶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4.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收取买家280元制证费用后,将办证人员陈某甲的信息发给“上家”,由“上家”负责办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证》一本,后陈某甲收到该士官证,现该士官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5.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收取买家300元制证费用后,将办证人员达某某的信息发给“上家”,由“上家”负责办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一本,后达某某收到该警官证,现该警官证已丢失。
6.2018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收取买家3800元制证费用后,将办证人员地某某的信息发给“上家”,由“上家”负责办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学习实习驾驶证》一套,后地某某收到该驾驶证,现该驾驶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7.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收取买家200元制证费用后,将办证人员王某某的信息发给“上家”,由“上家”负责办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证》一本,后王某某收到该士官证,现该士官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8.2019年3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收取买家350元制证费用后,将办证人员范李某某的信息发给“上家”,由“上家”负责办理《军官证》一本,后范李某某收到该军官证,现该军官证已被销毁。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尤某某公安局传唤到案。同日,尤某某公安局对被告人陈某某用于作案的银白色vivo牌手机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驾驶证、车辆学习实习驾驶证3套、士官证2本。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3.证人于某某、邹某某、里根、陈某甲、达某某、地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范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扣押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共九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 丽
检察员:邱玉清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车辆驾驶证、车辆学习实习驾驶证3套、士官证2本。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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