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
2017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失败后,通过其教练方某某得知可以不考试通过其他渠道购买驾驶证。2017年11月10日,陈某某向方某某支付了2.3万元费用用于购买驾驶证。2018年11月22日陈某某通过方某某,从他人处拿到了伪造的陈某某系退役军人的退役证、部队车辆驾驶证、部队驾驶员档案等材料,当日陈某某使用伪造的退役军人身份在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军警驾驶证转入业务,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检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驾驶证、证明、武义县车管所军警驾驶证换证材料等;
2.证人方某某、黄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查笔录。
二、开设赌场
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购买了五台永康新索科技公司生产的具有“嗨购”功能的自动售货机,并事先向运营商杭州猫小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审核、绑定身份信息、银行卡、联系方式等结算、监管手续,成为该公司的下线。运营商杭州猫小贩科技有限公司从每笔交易金额中抽取2%左右的服务费。2018年6月底至8月中旬,陈某某将其中四台自动售货机分别摆放在武义县白洋街道牛背金村宇航烟酒超市门口、熟溪街道佐溪新村永昌烟行超市门口、熟溪街道向阳村乔阳购物中心门口、熟溪街道向阳村联佳超市门口,供他人使用“嗨购”功能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赌博人员使用手机扫描售货机上的二维码,进入杭州猫小贩公司建立的网络平台,选择“嗨购”功能后支付1元、3元、5元不等的钱款进行押注,以此来博取价格更高的财物进行赌博。陈某某开设期间,“嗨购”销售金额为550939元。
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预交1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明细、暂扣款票据等;
2.证人郑某甲、马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徐某某、邹某某、郑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远程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远程勘查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董杭俊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辩护人章龙武,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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