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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5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村**里**号**。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20年4月1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提供本人身份证供蔡某某(另案处理)到揭阳市*****局空港分局、揭阳市揭东区*****局办理了四套营业执照。后陈某某根据蔡某某的安排由一名女子带领到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后将整套银行账户包括营业执照、公章、U盾、银行卡等物交给该名女子,陈某某从蔡某某处获得人民币500元。2020年4月17日,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向他人出售以自己名义办理的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冬松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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