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福州**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村**组**号。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福州市**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福州**科技有限公司”,并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农业银行福飞路支行办理上述两家公司对公账户。之后,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刘某某介绍将上述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及对公账户绑定的手机卡以人民币2540元售卖给他人。
2019年10月15日,李某某在河南省鹤壁市被他人以刷单为由诈骗人民币32604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涉案人员使用了福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农行对公账户实施了诈骗活动。2020年3月1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关于社会管理秩序、公共秩序的法律规定,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文骏
检察官助理:黄玉琪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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