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1〕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受他人指使,以本人名义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武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后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牟利。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洪奇龙剑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截图、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企业基本信息表、营业执照、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熊某某的证言;3.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4.另案处理人员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利益,将以自己身份证件办理的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共三套出卖给他人,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伟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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