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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9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县鹿鸣乡******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广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11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因无逮捕必要经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后出售给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闵某某共计支付给陈某某人民币1880元。经查,陈某某出售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资金走账流水达1119万余元。2020年11月6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银行明细、户籍信息;

2.证人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俊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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