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8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区,住江苏省常州市**区**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上“闲鱼”以及“快手”发布出售大排量摩托车的消息,并在网上公布其微信号“chenchen***”微信名字“A常州阿成**”等信息,并出售和摩托车相配套的伪造的牌照、行驶证、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铝制车架号、发动机号等证明、凭证和证件。被告人陈某某所出售的伪造手续均系通过其微信好友“wt7**”微信名字“碣石曼岛**”,真实姓名为吴某某(在逃)所制作的。每套伪造手续收费一千到一千二百元不等,自己获利五百余元。2019年6月22日,内乡县公安局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到案后在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有多人通过其购买过摩托车的伪造手续。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市的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一辆白红蓝本田CBR600大排量摩托车,付某某收到摩托车后又通过陈某某购买和该摩托车相配套的伪造的车牌宁C000**及该车相配套的行驶证、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保险单、铝制车架号、发动机号,并用微信支付给陈某某一千五百余元。陈某某收到钱以后通过其微信好友吴某某伪造一套摩托车上述手续并邮寄给付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从中获利五百余元。
2、2019年5月15号左右,住河南省内乡县的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一辆黑色雅马哈1000CC大排量摩托车。李某某收到摩托车后又通过陈某某购买和该摩托车相配套的伪造的车牌京A988**及该车相配套的行驶证、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保险单、铝制车架号、发动机号,支付给陈某某一千五百余元。被告人陈某某收到钱以后通过其微信好友吴某某伪造一套上述摩托车手续并邮寄给李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从中获利1000余元。
3、2019年5月28号左右,江苏省**市的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一辆黑绿色川崎600CC大排量摩托车,刘某某收到摩托车后又通过陈某某购买和该摩托车相配套的伪造的车牌浙K4C4**及该车配套的行驶证、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保险单、铝制车架号、发动机号,并用微信支付给陈某某一千元。陈某某收到钱以后通过其微信好友吴某某伪造一套摩托车上述手续并邮寄给刘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从中获利五百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聊天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新
检察官助理:杨荣泰
2020年9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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