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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89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县,现住**县柏**社区,无业。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7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10月,被告人陈某某组织杨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谭某某(已判决)、彭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马某某已判决)、杨某某(另案处理)在陕西省榆阳区和河南省魏都区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开通银行公户及U盾等,承诺办理一套即给3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价格。被告人陈某某共向杨某某等八人收买了15套公司证件后卖给他人。经在全国电信诈骗协作平台查询,李某某、杨某某册的榆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榆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榆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涉嫌电信诈骗被多地公安局查封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春丽

检察官助理:殷壮壮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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