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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串通投标)(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四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5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村***组**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对**文体中心屋面翻修工程邀请招标。被告人陈某某为使其代表的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标该工程,伙同他人,通过借用资质的方式,安排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报名投标并串通投标报价。后**公司以总价1436000元的投标价格,从3家参与投标的公司中胜出,顺利中标。

2016年4月,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对**村老年临时过渡房工程公开招标。被告人陈某某为使其代表的**公司中标该工程,伙同他人,通过借用资质的方式,安排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名投标并串通投标报价。后**公司以总价2726800元的投标价格,从4家参与投标的公司中胜出,顺利中标。

招标结束后,萧山区闻堰街道办事处与**公司签订相关施工合同,上述工程实际均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施工。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会议纪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业主委托书、招标公告、介绍信、营业执照、工程施工承包资质、报名汇总表、招标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开标签到表、授权委托书、保证金凭证、开标记录、投标报价书、投标人诚信承诺书、工程结算承诺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社保缴纳记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证言:案件线索传递单、案发经过、归案经过,证人赵某某、王某甲、徐某某、徐某某、孙某甲、凌某某、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韩某某、孙某丙、王某乙、王某丙、孙某乙、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晶晶

检察官助理 颜利兴

                                  2020814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5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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