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一部刑诉〔2020〕Z299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老鹅,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列:445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6月13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列:445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无前科。2020年7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列:445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无前科。2020年7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三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下旬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及同案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等人(均另案处理)分别先后在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被告人陈某甲住宅内或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村一老祠堂后灰埕空地上利用“鱼虾蟹”赌具轮流做庄设赌,供陈某5、陈某6、陈某7、陈某8、陈某9(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人进行下注参赌,陈某甲有提供赌具,赌注5元至几百元不等,每次参赌人数6人左右。
2020年7月5日,陈某乙、陈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7月16日,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鱼虾蟹”方式设赌,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乙、陈某丙均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俊忠
检察官助理:江绵绵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碟片2块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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