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5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阿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镇**社区**组。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9年4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吸毒,于2012年3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3年4月18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2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某,绰号“阿某乙”、“阿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村民组。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月20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次日告知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8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为向被害人朱某某索要高利债务,在本市富阳区**街道**宾馆门口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被害人朱某某。后被告人陈某某和“老五”(身份不明)驾车将被害人朱某某带至**小区查看朱某某的房子,被告人龚某某也自行赶来。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又驾车将被害人朱某某带至**街道**小区、**街道**公园附近等地,非法限制被害人朱某某的人身自由,并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朱某某筹钱还款。至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在被害人朱某某作出还款承诺后放其离开。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龚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稼嫦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158********、182********)、龚某某(152********)现住原处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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