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6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石门县**镇**村**组**号,案发前系天**芙蓉盛世**工地电梯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31960********,汉族,文盲,案发前系天**芙蓉盛世**工地保安,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2月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系长沙市开福区**工地施工电梯员,被告人陈某某系该工地保安。2020年6月初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二人搭乘施工电梯至该工地41楼,共同盗走工地电梯配重块18块,并将该被盗配重块以人民币340元销赃。
2020年6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二人再次搭乘施工电梯至该工地41楼,共同盗走工地电梯配重块26块。在离开该工地时,被工地保安发现,被告人龚某某被在场群众控制后报警,被告人陈某某逃离现场。2020年6月29日,民警赶到到场,将被告人龚某某传唤至新河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10月20日,民警在东莞市****银行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44块电梯配重块价值共计人民币6932.2元。
到案后,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14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被盗财物的购买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物证照片:刑事技术照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豆卫军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军
检察官助理:梁伟博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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