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8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住香河县**镇**村出租房。因涉嫌赌博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香河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住香河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龙某某、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李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陈某某、龙某某、吴某某等人在香河县**镇**村一户租住的民房内组织谭某某、王某某、曾某某等人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吴某某负责开关门,龙某某负责看监控望风,陈某某负责组织他人赌博。2019年12月24日22时许,该赌博场所被民警查获,当场查获赌资现金11790元。后经查明,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该赌博场所涉案赌资81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龙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某某、龙某某、吴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检查笔录;4.扣押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龙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龙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文祥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河北省香河县看守所;被告人龙某某现被羁押于河北省三河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