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黎某某等四人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甲),男, 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为4509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3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某某乙),男, 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为4509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3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某某丙、刘某乙),男, 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为4525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3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某某丁),男, 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为452526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3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刘某甲、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刘某甲、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刘某甲、罗某某经商量后,在北流市圣力商业广场小区1栋603号室的客厅处,利用扑克作赌具,以赌“三公”的形式开设赌场,吸引参赌人员前来赌博,从中获利。2019年11月1日晚,公安机关对该赌场依法检查时,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6人,缴获赌具扑克1副、赌资人民币19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的供述;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辨认现场笔录等;4、书证: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刘某甲、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刘某甲、罗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刘某甲、罗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刘某甲、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均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国丕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住北流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87801****;被告人黎某某住北流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37752****;被告人刘某甲住北流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7801****;被告人罗某某住北流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45751****。

2、案卷卷宗三卷及案卷扫描件光碟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二十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