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6********,汉族,大专文化,南京**集团机电有限公司销售专员,住徐州市沛县**镇**坊**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8********,汉族,大专文化,江苏**学院学生,住淮安市淮安区**大街**号**门**宿舍**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6********,汉族,大专文化,淮安**会所主管,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路**苑**楼**号。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6********,汉族,大专文化,昆山市**教育机构课程顾问,住昆山市**镇**小区**号楼**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96********,汉族,大专文化,打工,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号楼**楼。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7********,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公司**房组长,住南通市崇川区**城**栋**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6********,汉族,大专文化,昆山市**教育机构课程顾问,住昆山市**镇**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6********,汉族,大专文化,原淮安**学院学生,现无业,住徐州市丰县**镇**楼**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徐州市丰县**镇**集**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41998********,汉族,大专文化,原淮安**学院学生,无业,住连云港市新浦区**乡**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8********,汉族,大专文化,淮安**学院学生,住徐州市云龙区**城**号楼**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石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黄某乙、孙某某、李某某、刘某甲、杨某某、吴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9日、10月24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19年9月9日、11月1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8日、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与被告人黄某甲共同租住的出租屋内拥抱黄某甲的女朋友,黄某甲因此与陈某某结下矛盾,后二人相约7月2日晚各自纠集人员互殴。黄某甲一方直接或间接纠集了被告人王某乙、黄某乙、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陈某某一方直接或间接纠集了被告人石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孙某某、刘某甲、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双方在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北门东侧处聚集,后在陈某某和黄某甲单挑的过程中,黄某甲一方的谢某某赶到现场,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反手架在陈某某胸前。陈某某一方见谢某某持刀,遂多人对谢某某围追、用脚踹踢,致谢某某右肋骨骨折、身体多处挫伤。在此过程中,谢某某用其携带的水果刀捅围殴自己的李某某左大腿一刀。经鉴定,谢某某和李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石某某、王某甲、黄某乙、刘某甲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石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黄某乙、孙某某、李某某、刘某甲、杨某某、吴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王某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石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黄某乙、孙某某、李某某、刘某甲、杨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
5.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等人提交的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王某甲、孙某某纠集他人并积极参与打架斗殴、被告人石某某、王某乙、黄某乙纠集他人参与打架斗殴、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杨某某、吴某某积极参与打架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石某某、王某甲、孙某某、李某某、刘某甲、杨某某、吴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被告人黄某甲、王某乙、黄某乙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石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黄某乙、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杨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石某某、王某甲、黄某乙、刘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王某乙、孙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石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黄某乙、孙某某、李某某、刘某甲、杨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霞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石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黄某乙、孙某某、李某某、刘某甲、杨某某、吴某某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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