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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黄某甲等四人盗掘古墓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383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叶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4831,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叶县**镇**庄**号,农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383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叶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3818,汉族,初中文化,户现住河南省叶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黄某甲、王某乙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5月至同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姚某甲、姚某乙、张某甲、范某某(以上5人均已判刑)等人,在王某甲、张某甲、姚某甲等人的组织下,王某甲、黄某甲等人经预谋后持作案工具于晚间多次窜到叶县保安镇庙岗村东,采用在古墓葬外围望风,对古墓葬封土探测、爆破、挖掘的手段,连续多次对该处一座较大的古墓葬进行盗掘。

2005年11月至同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王某乙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黄某乙、姚某甲、姚某乙、张某甲、范某某、薛某某(以上6人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窜到叶县保安镇庙岗村东,采用在古墓葬外围望风,对古墓葬封土探测、爆破、挖掘的手段,连续多次于对该处一座较小的古墓葬进行盗掘。

该处的两座古墓葬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系汉代贵族夫妇合葬墓,对研究两汉时期叶县一带高级贵族墓葬分布和葬制、葬俗情况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研究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黄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 证人黄某乙、姚某甲、姚某乙、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现场堪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5. 鉴定意见;

6.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黄某甲等人破坏具有历史、科学研究价值的古墓葬,其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王某乙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少鹏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黄某甲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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