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皖鸿运工***号采砂船股东兼***,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1********,汉族,高中文化,皖鸿运工**号、皖鸿运工**号采砂船站泵人员,住湖北省阳新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执行。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田兆祥、田某乙、董某甲、王某甲、姚某某、吕某某、叶某某、巫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发起各自亲友出资,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建造了皖鸿运工***、***、***号三条采砂船,陈某甲为皖鸿运工***号采砂船**。2015年年初,三条采砂船相继建成下水后,均由田某乙统一指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由被告人陈某甲与董某甲全面负责管理。
2015年1月,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来到长江阳新**等水域进行非法采砂作业。2015年1月至5月,被告人黄某甲受柯某甲(另案处理)安排在皖鸿运工***、***号采砂船上负责通风报信、疏通关系(即站泵),并记录采砂时间、购砂船号、收取砂款等情况,以方便同田某乙等人按比例结算。
2015年9月,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田某乙的统一指挥下,来到长江黄冈蕲春、黄石西塞山等水域进行非法采砂作业。
同年10月20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江西塞*厂水域查获正在非法采砂作业的皖鸿运工***、***号采砂船以及正在进行非法交易的芜湖港成功**号货船和皖寿县****号货船。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自动投案。
一、皖鸿运工***号采砂船销售江砂的事实
2015年1月至5月期间,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销售金额为199166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春节前,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超杰**号货船船长吴某某7500吨江砂,销售金额88000元。
2、2015年1月29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兴阳***号货船船长陶某某6500吨江砂,销售金额103100元。
3、2015年1月底,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苏华航****号货船老板李某某2450吨江砂,销售金额38200元。
4、2015年1月底,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方向*号货船解某某3500吨江砂,销售金额55600元。
5、2015年1月底,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皖宣城货****号货船船主张某某8400吨江砂,销售金额127000元。
6、2015年1月底,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谊和***号货船钟某某3800吨江砂,销售金额57800元。
7、2015年2月1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皖红运*号货船老板李某某8000吨江砂,销售金额123200元。
8、2015年2月1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皖顺航****号货船船长伍某某4300吨江砂,销售金额65000元。
9、2015年2月1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皖中兴****号货船股东沙某某4000吨江砂,销售金额60500元。
10、2015年2月1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广通****号货船船长程某某6000吨江砂,销售金额105800元。
11、2015年2月1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皖鸿运***号货船船主李某某3500吨江砂,销售金额54800元。
12、2015年2月1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华为**号货船船主王某某5500吨江砂,销售金额78000元。
13、2015年2月2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皖强胜****号货船老板苗某某6070吨江砂,销售金额107900元。
14、2015年2月2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红日****号货船老板徐某某5952吨江砂,销售金额104500元。
15、2015年2月2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皖顺航***号货船船长戴某某3600吨江砂,销售金额46000元。
16、2015年2月2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皖顺航****号货船船主李某某3900吨江砂,销售金额67300元。
17、2015年2月2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强胜***号货船船主张某某6000吨江砂,销售金额80000元。
18、2015年2月初,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皖强胜****号货船老板马某某5000吨江砂,销售金额65000元。
19、2015年2月份,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惠丰****号货船负责人丁某某8000吨江砂,销售金额119800元。
20、2015年4月份,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勤海***号货船孙某某2200吨江砂,销售金额31460元。
21、2015年4月份,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皖中兴****号货船老板张某某9500吨江砂,销售金额115700元。
22、2015年4月份,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皖鑫海号货船船长高某某5990吨江砂,销售金额77000元。
23、2015年4月15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俊宝*号货船大副葛某某9800吨江砂,销售金额92000元。
24、2015年4月中旬,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丹俊**号货船船主王某某6550吨江砂,销售金额128000元。
二、皖鸿运工988号采砂船销售江砂的事实
2015年1月至10月期间,皖鸿运工***号采砂船销售金额为3430988.5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月,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远洋****号货船老板刘某某7120吨江砂,销售金额91300元。
2、2015年1月底,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台海***号货船翟某某5300吨江砂,销售金额70000元。
3、2015年1月底,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宁双顺****号货船船主陶某某7000吨江砂,销售金额122000元。
4、2015年1月31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鑫平***号货船老板王某某4000吨江砂,销售金额69100元。
5、2015年1月31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钓台****号货船老板陈某某5430吨江砂,销售金额86800元。
6、2015年1月31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皖寿县**号货船副船长尹某某8000余吨江砂,销售金额103500元。
7、2015年1月31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皖寿县****号货船船主钮某某4500吨江砂,销售金额79900元。
8、2015年1月31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鸿远*号货船船主黄某某4000吨江砂,销售金额52500元。
9、2015年1月和4月份,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洲水域非法采砂后先后二次卖给惠丰****号货船大副葛某某22000吨江砂,销售金额262000元。
10、2015年2月1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鑫勤****号货船船主董某某3400吨江砂,销售金额48300元。
11、2015年2月初,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皖中兴****号货船船长谢某某6100吨江砂,销售金额100000元。
12、2015年2月份,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台联***号货船船主陶某某6000吨江砂,销售金额89400元。
13、2015年2月2日、6月27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台水域非法采砂后先后二次卖给皖兴达****号货船负责人钟某某共计18600吨江砂,销售金额共计230600元。其中2015年2月2日采砂后销售金额为118600元,2015年6月27日采砂后销售金额为112000元。
14、2015年3月份,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武穴**洲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兴达****号货船船主梅某某3100吨江砂,销售金额42000元。
15、2015年3月18日、4月3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先后二次卖给芜湖光明*号货船船主翟某某共计17000吨江砂,销售金额219000元。
16、2015年3月20日左右,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皖兴达***号货船船主胡某某6300吨江砂,销售金额72600元。
17、2015年3-4月,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兴航****号货船船主徐某某5600吨江砂,销售金额73800元。
18、2015年4月17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皖兴达***号货船船主张某某1700吨江砂,销售金额27400元。
19、2015年4月23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银通****号货船船主张某某6300吨江砂,销售金额80000元。
20、2015年4月23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华伦***号货船股东徐某某10400吨江砂,销售金额126300元。
21、2015年4月23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泰隆***号货船股东、管理人沈某某10200吨江砂,销售金额126300元。
22、2015年4月23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远洋****号货船负责人冯某某8500吨江砂,销售金额97200元。
23、2015年4月25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顺航****号货船老板汪某某4300吨江砂,销售金额56000元。
24、2015年4月26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皖中兴***号货船船主吴某某6000吨江砂,销售金额102000元。
25、2015年4月,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洲航****号货船大副丁某某2800吨江砂,销售金额28000元。
26、2015年7月2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俊宝*号货船大副葛某某9800吨江砂,销售金额112100元。
27、2015年9月15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黄石**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华伦***号货船股东戴某某9000吨江砂,销售金额120000元。
28、2015年9月18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黄石西塞山***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水阳江***号货船余某某15870吨江砂,销售金额210000元。
29、2015年9月21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黄石西塞山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大顺*号货船李某某8000吨江砂,销售金额88000元。
30、2015年9月30日,宁双顺****号货船老板史某某来到长江黄石西塞山水域,先在皖鸿运工***号采砂船装了一半后又到皖鸿运工***号采砂船装满10300吨,销售金额共计146000元。其中***、***销售金额各计73000元。
31、2015年10月7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阳新**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皖兴达****号货船钟某某8000吨江砂,销售金额90000元。
32、2015年10月10日,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黄石西塞山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皖含山货号货船肖某某9000吨江砂,销售金额117200元。
33、2015年10月中旬,皖鸿运工***号采砂船在长江黄石西塞水域非法采砂后卖给皖中兴***号货船老板徐某某8700吨江砂,销售金额94500元。
34、2015年10月18日,邓彦亮驾驶皖寿县****号货船来到长江黄石西塞山*厂水域,与皖鸿运工***号采砂船约定砂价12元/吨。同年10月20日在装砂过程中,双方均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货船上查获江砂5849.88吨,按双方约定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金额70198.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自首材料、银行账户流水、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田某乙、董某甲、王某甲、董某乙、叶某某、吕某某、柯某甲、柯某乙、周某甲、彭某甲、邹某某、洪某某、周某乙、某某某、王某丁、何某某、余某某、孙某乙、肖夕朋、彭某乙等人的证言;3.黄石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5.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为牟取暴利,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采矿作业,被告人陈某甲非法采矿后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430998.56元,被告人黄某甲非法采矿后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335660元,情节特别严重,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若文
检察官助理:叶萌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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