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委会**巷**号。2009年8月因抢劫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2年4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4月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路口的**商店(后变更为**商行,以下简称**商店)工作。2017年1月,黄某某租赁佛山市南海区**村**巷**号仓库存放卷烟。2018年5月,曾某某(另案处理)实际经营该商行,多次指使黄某某运送走私或假冒注册商标卷烟。曾某某、黄某某亦多次指使被告人陈某某运送走私或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到上述仓库。
2018年12月13日,民警在上述仓库抓获陈某某,在其驾驶的粤Y0****面包车和仓库内查获大量卷烟。2019年1月4日,民警在**商店内抓获黄某某。经鉴定,起获的走私烟共价值人民币179724.6元;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价值人民币137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英颖
检察官助理:李 娟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5册、光盘4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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