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金融刑诉〔2020〕7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莆田市**街道**路**号**室,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座**号楼**室。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2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座**号门牌**。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2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开设并与被告人黄某某共同运营淘宝店铺“**海外购”“**小铺”,销售明知是假冒的ReFa品牌美容仪。被告人陈某某负责进货,统筹店内运营事宜;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发货、客服等事宜。截至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共销售上述假冒的ReFa品牌美容仪合计人民币24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民警抓获。同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已经退赔并取得株式会社MTG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凯拓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鉴定报告、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商品注册证明、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的供述证实,淘宝店铺“**小铺”“**海外购”所销售的ReFa品牌美容仪均系假冒产品。
2.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订单交易记录、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千牛工作台提取的后台数据、办案说明证实,淘宝店铺“**海外购”的实际销售金额为146,532.56元,“**小铺”的实际销售金额为96,496.87元,共计销售金额为243,029.43元。
3.株式会社MTG公司出具的和解协议、谅解书证实,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在家属协助下已与被害单位签订和解协议并取得株式会社MTG公司的谅解。
4.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证实,2020年4月29日,民警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小米手机2部、联想手机1部;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CAXA RAY”的ReFa按摩仪8个、“CARAT RAY”的ReFa按摩仪5个,苹果手机1部。
5.案发经过表格、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的到案情况及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孟佳
检察官助理:林帆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座**号楼**室,联系电话:1510*******;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座**号门牌**,联系电话:1392*******。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发生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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