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8〕3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嫩妹”),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镇**村**路**号,户籍在福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奶生”),曾用名:黄廷,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镇**村**路**号,户籍在福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1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夫妻二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开奖结果,作为“庄家”在福安市**镇**村**路**号的家中等地通过手机微信押注的形式,聚集参赌人员黄某甲、黄某乙、郑某某、黄某丙、阮玉芳、钟廷莲、陈浩强、黄志龙、陈柳青、张雪彬等人竞猜押注,从中非法获利10110元。经宁德市正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参赌赌资进行专项审计,认定涉案赌资共计129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二被告人手机各一部、“六合彩“赌博记录本五份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福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郑某某、黄某丙、阮玉芳等人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供述;
5、宁德市正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示意图、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微信提取记录及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8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7350678866;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伍册共计882页,检察材料壹册12页;
3、随案移送涉案手机两部、记录本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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