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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3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阿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望城新区**村**村**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从其上家“大哥”(另案处理)处以每“个”毒品冰毒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购得毒品冰毒,然后以每“个”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分别转卖给被告人黄某某和吸毒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赚取其中差价。被告人黄某某将从陈某某处购得的毒品冰毒用于自己吸食或者再以每“个”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谢某某(另案处理),赚取其中差价。经查明,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6日晚上20时许,陈某某在宝安区石岩街道***超市附近贩卖了“一个”毒品冰毒给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900元给陈某某。

2、2019年3月9日17时许,陈某某在宝安区石岩街道***超市附近贩卖了“一个”毒品冰毒给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元给陈某某。

3、2019年4月13日13时许,陈某某在宝安区石岩街道***超市附近贩卖了“一个”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800元给陈某某。

4、2019年6月24日20时许,陈某某贩卖了“半个”毒品冰毒给黄某某。黄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人民币450元。

5、2019年7月9日17时许,陈某某贩卖了“一个”毒品冰毒给黄某某,黄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人民币800元。

6、2019年7月14日21时许,陈某某贩卖了“半个”毒品冰毒给黄某某,黄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人民币450元。

7、2019年7月15日23时许,陈某某贩卖了“半个”毒品冰毒给黄某某,黄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人民币450元。

8、2019年7月17日23时许,陈某某在其住处宝安区石岩街道**巷*号楼下贩卖了“一个”毒品冰毒给黄某某,黄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人民币900元。

9、2019年7月20日21时许,陈某某贩卖了“一个”毒品冰毒给黄某某,黄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人民币900元。

10、2019年7月26日晚上23时许,黄某某联系陈某某要购买 “二个”毒品冰毒,陈某某未及时回复。7月27日17时许,陈某某与黄某某联系上,黄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了谢某某转来的购买“二个”毒品冰毒的价款人民币2000元后,向陈某某转账人民币1800元购买“二个”毒品冰毒。随后,陈某某在其住处楼下将毒品冰毒交给黄某某,黄某某将毒品冰毒于石岩街道**KTV楼下停车场附近交给谢某某。

11、2019年8月2日14时许,谢某某向黄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元购买“一个”毒品冰毒,黄某某联系陈某某购买,并向陈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900元。后陈某某于其住处楼下将毒品冰毒交给黄某某,黄某某再将取得的毒品冰毒于**KTV楼下停车场附近交给谢某某。

12、2019年8月6日17时许,谢某某向黄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元购买“二个”毒品冰毒,黄某某联系陈某某购买,并向陈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800元。当日22时许,陈某某于其住处楼下将毒品冰毒交给黄某某,黄某某将取得的毒品冰毒交给了谢某某。

13、2019年8月11日22时许,陈某某贩卖了“半个”毒品冰毒给黄某某,黄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人民币450元。

14、2019年8月19日2时许,陈某某贩卖了“半个”毒品冰毒给黄某某,黄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人民币450元。

15、2019年8月22日17时许,谢某某联系黄某某购买“一个”毒品冰毒,向黄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元。黄某某联系陈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向陈某某微信转账了人民币900元,约好当晚交易。后陈某某尚未向黄某某交付毒品冰毒,便于当晚20时30分许在宝安区沙井街道**社区**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8月23日凌晨,陈某某在民警控制下约黄某某出来交易,黄某某因睡着没有到场。8月23日下午16时许,谢某某联系黄某某再要“一个”毒品冰毒,向黄某某转账人民币1000元。17时30分许,陈某某在民警控制下联系上黄某某,约黄某某到**停车场交易,黄某某到场准备找陈某某拿毒品时被伏击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被告人尿检报告、入所健康检查表、行政处罚材料、情况说明等;2.证人李某某、谢某某、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证人毛发鉴定报告;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证人的微信资料、微信转账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及讯问被告人录像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凝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及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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