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未检办刑诉〔2020〕Z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5200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街镇**村**村**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
以上两名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严某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其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路一出租屋**房的住处内于2020年4月至5月期间通过QQ发布有游戏装备出售的虚假消息吸引买家私聊,待双方谈妥价格,买家将钱款转账至其指定的微信收款码或支付宝账号后,再将买家拉黑的形式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夏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严某某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作案所使用的QQ号、微信收款码或支付宝收款账号,严某某再根据诈骗金额给予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夏某某”一定的分成,经查被告人严某某实施诈骗情况如下:
2020年4月28日18时严某某利用被告人陈某某的QQ号1020759992在游戏群中得知被害人苏某某有意购买游戏装备,其以私聊为由使用黄某某的微信号(微信号:DZT199962,昵称:Show Time)添加对方微信号,在微信上双方经商议交易价格为1100元,随后严某某依次以添加微信人数太多、支付宝收不到钱、可赠送装备等借口让被害人多次转账,其分别利用被告人陈某某QQ收款码收取被害人苏某某2880元,以被告人黄某某的支付宝账号收取2200元,以“夏某某”的微信收款码收取1100元,共计6180元,待钱款到账后其将苏某某拉黑,事后严某某分给陈某某980元,分给黄某某702元,分给“夏某某”450元。
除诈骗苏某某外,严某某还使用上述手段伙同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夏某某”实施了下列诈骗犯罪(被害人均未能查找到):
1、2020年4月24日严某某以同样方式使用被告人陈某某微信收款码收取被害人600元,事后分得陈某某200元;
2、2020年4月29日严某某通过被告人陈某某微信收款码收取被害人1800元,事后分给陈某某600元;
3、2020年5月6日严某某通过被告人陈某某微信收款码收取被害人600元,事后分给陈某某100元;
4、2020年5月9日严某某通过被告人陈某某支付宝收款码收取被害人1460元,事后分给陈某某160元;
5、2020年4月29日严某某通过被告人黄某某支付宝收款码收取被害人1100元,事后分给黄某某400元;
6、2020年5月10日严某某通过被告人黄某某支付宝收款码收取被害人1100元,事后分给黄某某400元;
7、2020年5月12日严某某通过被告人黄某某支付宝收款码收取被害人1700元,事后分给黄某某366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及相关书证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黄某某主某某,系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曦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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